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青岛市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具体规定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该办法规定,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年销售收入
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对不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办法予以处罚。该《办法》的实施将加大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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