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大相径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导致事故认定改变的,却是其中一名当事人穿的一只鞋子。
首次认定:无法定责
今年4月28日,市民薛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农用三轮车,沿莱西市的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重庆路交叉路口处,在他右转弯过程中,与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冯某摔倒在地并当场昏迷,经在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570.55元。
薛、冯二人在行车过程中,均违反了交通法,5月12日,莱西市交警作出了不清楚两车是否接触或者接触在何部位的结论,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因此不能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再次认定:双方共责
7月22日,薛某再次收到一份莱西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新的认定书中,交警在陈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时增加了这样的话,“冯某刹车倒地向前滑出后,与薛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接触”,莱西交警认为,薛某和冯某应该承担这起事故的共同责任。
原因:鞋上找到接触点
为何在40天之内,得出了两份截然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莱西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的有关负责人说,是一只鞋,改变了事故的认定。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并没有找到两车的接触点,因此无法确定他们是否撞到了一起。但事后,冯某向交警提供了一只他当时穿的鞋子,通过对鞋子的鉴定,交警找到了双方的撞车时的痕迹和接触点。在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的帮助下,莱西市交警撤销了第一份认定书,并出具了与原来结论相反的新的认定书。
记者臧旭平为您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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