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赵英明 通讯员
杨学良)今后广告商再也不能将城市户外广告收入全部装到自己的腰包里了。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这些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据悉,以省政府名义
发文在全省范围内如此专门规范户外广告收入管理在全国尚属首例。
城市空间属国有
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
过去,由于城市空间产权不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人们一向认为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归谁,其广告经营收益权就属于谁,因此,道路两旁、繁华街区、明显的建筑物等凡是显眼地方,大都成了广告商眼中的“肥肉”,不少广告商大发其财,而政府财政收益却严重流失。
新发布的《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费。也就是说,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同时,该《意见》还规定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征收标准参考同一区域
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目前,山东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地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暗箱操作”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城市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地方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四是有的地方对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到位,收入“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创收的重要来源,没有体现为政府的财政收入。
该《意见》规定,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明年起新开发的户外
广告经营权一律招标、拍卖
《意见》明确要求,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收取费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小题)
《意见》规定,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要建立健全征管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乱收费,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