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走私“洋垃圾”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两公司共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002年11月,杨某以青岛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于2002年12月31日和2003
年4月28日采用在货船的上层堆放合格硬质废塑料作伪装、下层堆放不合格软质废塑料等手段,逃避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先后4次走私进口我国禁止进口的废塑料。2003年5月,杨某作为法人的青岛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3家公司合资成立了加工进口废塑料的青岛某化工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杨某任董事长,该公司继续采用上述手段13次走私进口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这些废物,部分用于生产塑料地砖,部分被倒卖给他人。2004年3月22日,青岛海关缉私局接举报后对此案立案侦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关税部门确认,此案中所扣押的4290余吨废塑料,均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城市垃圾。杨某被抓获后,对走私日本城市垃圾进境的事实供认不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化工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杨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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