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崂山区村民李某夜晚驾驶摩托车撞在村内隔离墩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李某将隔离墩的建造者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崂山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获得两千余元的赔偿。
原告:撞上隔离敦多处骨折
去年1月6日晚,李某骑摩托车行至村桥时
,撞到桥中间的水泥墩上,造成多处骨折。李某诉称,自己已花了13054.97元,但至今没有痊愈。李某要求村委会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608.77元。
被告:隔离墩上有警示
作为被告的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的某村委会称,2002年村委会在村内修建一座村桥,为防止大型车辆通过,确保桥梁安全,村委又在该桥西入口处修了两个水泥隔离墩,隔离墩上设了警示标志。村委会认为,“原告撞在水泥墩上是他自己的过错。”
法院:村委会承担次要责任
崂山法院认为,作为本村村民的李某早已知晓这两个水泥墩,他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水泥墩的建造人和管理人,未能尽到对水泥墩应有的维护、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崂山区法院判决,村委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2904.71元。(臧旭平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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