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济南讯(记者 王菁华 通讯员 鲁建 赵鑫)消费者吴女士购买的手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又出现故障,要求退货时,商家又曲解手机“三包”规定,说要收取折旧费。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消费者最终讨回了公道。
去年9月份,吴女士在省城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两次
非正常关机现象。经过两次维修,仍存在通话故障。此时吴女士提出要更换手机,商家表示这款手机已经停产,消费者可以加钱换一款别的品牌的手机。吴女士不能接受,要求退货。商家答复是:退货可以,但依据手机“三包”规定,吴女士要从购机之日起按每天0.5%的折旧率缴纳折旧费。
工商12315执法人员接到吴女士投诉后,调查中发现商家是在乱收折旧费。据工商人员介绍,手机“三包”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收取折旧费。但在本起投诉中,商家无法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像此类情况,应当依据的是手机“三包”规定的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更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最后,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吴女士拿到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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