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一中学生参加中考时语文考卷离奇失踪,馆陶县法院一审判决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赔偿这名中学生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维持了原判。
2004年6月21日,赵某在馆陶县魏徵中学参加由县文化教
育体育局统一组织的全省中考首场语文科目考试,有3位老师负责该考场的监考。当考试结束时,主监考老师经核对,发现试卷中多了一份署名“邢某”的语文试卷,然而该考场中没有此人,而赵某的试卷却没有了,赵某的中考成绩因此受到影响。事后赵某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及3位监考老师告上法庭。
今年4月份,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3位监考老师对考生赵某的考试未尽监考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书写的试卷下落不明,致原告因没有考试成绩而未能升入高中,侵害了原告接受教育的权利,且其身心受到一定伤害,被告存有过错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3位监考老师的监考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应由其主管机关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今年4月12日一审判决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赔偿赵某21891.9元,并向赵某作出书面道歉。
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笔迹鉴定,即署名“邢某”的语文试卷并非赵某的试卷,是真实有效的。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和3位老师虽然不认同鉴定结果,但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此结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二审判决之前,馆陶县有关部门已安排赵某到该县一中就读。但该考生试卷的下落仍不知去向。
董智永 曹国厂
责任编辑: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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