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侵权纠纷”立案
■专家:案由与案件成败无关
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禁止性骚扰”入法后的“京城性骚扰第一案”,原告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不过案由并不是“性骚扰”,而是侵权纠纷。法院解释,目前还没有“性骚扰”这一案由。律师认为,法院以“侵
权纠纷”立案,对“性骚扰”留了空间。
美院学生对模特实施不轨
今年3月,
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在教室里单独对一名头像女模特作画时,对女模特实施了不轨举动。案发后,学生书面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警方对该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事后,遭到性骚扰的女模特精神受到打击无法继续工作,因此起诉到法院。而8月28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在该法中,我国首次把“性骚扰”写入法律。在该法案出炉当天,美院学生骚扰女模特一案的原告代理人、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就表示,希望该案能够以“性骚扰”为案由起诉。因此这起案件被冠以“京城性骚扰第一案”之名。
“性骚扰”案由未被法院接受
昨天,原告律师李莹告诉记者,该案已经成功受理,只是当初所提“性骚扰”的案由没有获得法院支持。“8月29日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已正式受理。不过,案由是‘侵权纠纷’。”李莹律师介绍说,法院面对“性骚扰”为案由的起诉书有些为难。“法院对案由有明确的规定,而‘性骚扰’还没有被列为案由。”经双方沟通,起诉案由改为“侵权纠纷”。
“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而此案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无疑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李莹律师说,虽然案由没有明确是“性骚扰”,但是在案情中已经阐明这是一起性骚扰案件。法学专家杨大文表示,法院以“侵权”为案由不影响案件成败,“性骚扰是否可以作为案由,国际上也不是统一的。在我国,罪名和案由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法院不能接受以‘性骚扰’为案由的案件可以理解。虽然案由不能这样写,不过既然法律上有规定,在起诉书里可以明确这是一起性骚扰案件。”杨大文认为,案由不会影响性骚扰行为是否成立。
律师称性骚扰证据充足
据李莹律师介绍,事情发生之后,她的当事人马上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对该学生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之后,她的当事人还再三要求该名学生写下事情的经过和检查。
李莹律师肯定了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以及对方当事人所写的事情经过和检查,都为当事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受害者胜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晨报记者
李婧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