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旅行社侵害游客利益受处罚市旅游质监所:“十一”黄金周严查违规经营 本报讯近日,青岛市旅游质监所就青岛同人旅行社擅自转让游客一案做出裁决: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五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之规定,做出由同人旅行社赔偿每位游客268.40元的调解意见,并给予警告处罚。 据了解,今年4月22日,青岛同人旅行社与几位游客签订了“黄山、千岛湖五日游”旅游合同,合同未明确“散客拼团”。5月1日约定团队出发时间,同人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将8位游客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团。在旅行游览期间,地接旅行社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在黄山未安排游览北海景区。游客返程后就旅游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及服务质量等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未果。5月13日,该团有3位游客对同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车辆服务、住宿时间、景点游览等方面出现的违约及降低服务质量的问题,向青岛市旅游质监所投诉。同人旅行社没有积极与游客协商解决,取得游客的谅解,反而一再推脱责任。6月7日该团又增加5位游客投诉。审理过程中,鉴于同人旅行社未能对游客投诉的问题出具有利证据质证,其转团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侵害了游客利益,故做出上述裁定。 就此,市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岛同人旅行社作为我市“诚信旅行社”,在组织此团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诚信精神,给我市旅行社行业抹了黑。“十一”黄金周在即,全市各旅行社应以此为戒,严格旅游合同制度,合同约定内容应详尽、清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对合同未约定明确的事项,双方要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遇到特殊情况,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取得游客的谅解,求大同、存小异,防止损失扩大。对出现问题后推脱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到侵害、损害我市旅游声誉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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