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万元专项资金优抚伤亡民警其中四项措施在全国首开先河
本报讯
为做好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及家属的优抚工作,切实做到“从优待警”,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日前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民警察人身伤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四项
措施在全国首开先河。今年1月1日起发生的民警伤亡,均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据统计,我市公安部门今年上半年共有两名民警因公牺牲、39名民警受轻伤。为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该《办法》中有四项补助措施在全国首创:由地方政府为伤亡民警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由地方政府为受伤民警拨款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治疗;由政府出资为公安烈士、因公牺牲、伤残民警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就学发放补助金;民警执行公务,给其家属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经申请可获取适当补助。
目前,我市已从财政中预留了1800万元,用于为伤亡民警治疗及发放补助金等。被认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除中央财政将分别发放一次性特别补助金30万元和15万元,我市将给予两者分别增加10万元、5万元的地方补助金。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伤残的民警也将按伤残等级不同,发放一次性特别补助金。其中,轻微伤补助500元,轻伤补助1万元,重伤补助2万元,三等乙级补助3万元,三等甲级补助4万元,二等乙级补助5万元,二等甲级补助6万元,一等伤残补助7万元,特等伤残补助8万元。被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及因公负伤人民警察的抢救及住院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外,由市级财政据实负担,不仅减轻了民警所在单位负担,更为受伤民警得到全力救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此外,因执行公务、给警察及其家属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家庭特别困难的,由警察所在单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视情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办法还规定,被认定为烈士的民警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420元至18周岁;被认定为因公牺牲民警的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390元至18周岁;被认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民警的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至18周岁。同时,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由高中直接考入大学的,在校四年期间每年补助6000元;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民警子女由高中直接考入大学的每年补助4000元。(张玉芦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