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江俊涛
2005年8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一起“警察杀妻”刑事案件。此案因历时5年、
3次审理而备受关注。此前,厦门中院曾两次判处被告人陈剑玉死刑,但都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案情回放
2000年8月17
日19点40分左右,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区分局民警陈剑玉的妻子陈亚龙赤身被电死在湖里区海天路177号401室自家的卫生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陈剑玉在外有情妇,随即将陈剑玉列为犯罪嫌疑人。200
0年10月19日,陈剑玉被厦门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批捕。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8年至2000年,陈剑玉与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此,陈剑玉的妻子陈亚龙也知情。2000年8月17日晚7时许,陈剑玉与陈亚龙因琐事发生争吵,陈剑玉趁陈亚龙不备,在卧室采取电击的手段将陈亚龙杀害。随后,陈剑玉将尸体转移至卫生间内,伪造陈亚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的假象。随后,陈剑玉离开现场,于当晚7时30
分左右到单位,制造其不在作案现场的假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电击致死。
2001年12月30日,厦门中院一审认定陈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剑玉不服,随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陈剑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所列举的相关作案动机、手段等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因此,2002年9月18日,福建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厦门中院重审后认定,陈剑玉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他与陈亚龙的纠纷以及电击陈亚龙致死的犯罪事实。据他供述,在发生纠纷前,陈亚龙和女儿脱光衣服准备洗澡,这一点有案发现场散乱着的陈亚龙干净内衣裤等作为证明,同时检察机关也得到了证人关于目击陈亚龙赤身裸体倒在浴室,其女儿赤身裸体站在家门口哭泣的证言。所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2003年4月28日,厦门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剑玉死刑。
第二次被判处死刑,陈剑玉仍然不服,再次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2003年10月20日,福建省高院再次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厦门中院重新审理。
辩论焦点
8月30日,此案第三次审理的时候,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罪供述、作案时间、杀人动机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焦点之一: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
据公诉人说,陈剑玉在拘押期间曾作过“有罪供述”,基本内容是:“2000年8月17日大约7时左右,我准备去单位加班。这时,陈亚龙已脱光衣服,准备洗澡。我向陈亚龙要3000元钱,陈亚龙不给,我就走进主卧室,要到衣柜里取钱,我们两人就争吵起来。争吵中,陈亚龙把挂在卧室衣柜上的电源插座朝我扔过来,我用右手接住插座,顺势抓着插座按在陈亚龙的左胸上约一分钟左右,一会儿陈亚龙就没有什么反应,倒在地上。这时,我才发现电源插座的盖子掉了。随后,我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将陈亚龙的尸体移至卫生间内,伪造陈亚龙因洗澡而意外死亡的假象。随后,我离开现场,于当晚7时30分左右到单位,制造我不在作案现场的假象。”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剑玉的辩护律师黄家焱称:“陈剑玉的这一供述,是警方8个人轮流于2000年9月4日至9月7日对其采取两天三夜疲劳战术所得的,因此,该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福建省高院也明确确认该供述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
黄家焱说:“被告人根本就不知道该插座是否导电,是否会伤害他人,只是在事后才知道排插的盖子掉了,露出了排插板内金属片,致使被害人触电死亡。显然,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符合被告人是在受到相关在场目击证人的介绍和诱导后编造虚假的供述辩解。”
黄家焱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检验报告》否定了电源排插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作案工具;被告人作了一次“
有罪供述”后,就为自己作无罪辩解,辩称自己的“有罪供述”系被迫违心交代;同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作案,因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焦点之二:被告人有没有作案时间?
公诉人指出,法医鉴定陈亚龙的死亡时间为案发当晚7时左右,且死者为他杀。热水器经鉴定已排除意外漏电的可能。而7时左右陈剑玉刚好在家,这说明了陈剑玉具有作案时间。
黄家焱律师认为,该鉴定判断的时间与第一目击证人夏斌华的证言相矛盾。2000年8月17日19时45分左右,与被告人、被害人都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夏斌华听到陈亚龙在家中呻吟:“哎哟!我现在该怎么办?”之后,夏斌华又分别两次作了相同的证言。
黄家焱因此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应当是被告人离家之后,此时被告人已经到达单位,不存在有作案时间。黄家焱还说,2002年,应福建省高院的要求,厦门市公安局对陈亚龙洗澡用的热水器软管金属元素进行了鉴定,结果与死者伤口反应的金属元素是一致的,说明死者完全有可能因热水器漏电触电死亡。
焦点之三:陈剑玉有没有杀人动机?
公诉人说,1998年至2000年,陈剑玉和女青年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被告人陈剑玉的妻子陈亚龙也知情,为此,两人的夫妻感情不好,曾经闹过离婚。案发当天,陈剑玉与陈亚龙就是为钱而争吵。公诉人因此认为,陈剑玉有外遇,存在杀人的可能,并且不排除临时起意的可能。
黄家焱律师则辩称,陈剑玉有外遇,并不意味着就会因此而杀人。案发当时,陈剑玉适逢新居即将入住,并且,陈剑玉通过多方努力给死者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案发时,陈剑玉负责新居装修尾款的支付工作,因此,即便陈剑玉确实有向死者要钱的行为发生,死者肯定不会拒绝。而且,当时陈剑玉自身口袋里还有5000多元现金,并不缺钱用。
法庭上,陈剑玉自我辩护说:“我没有杀死妻子,没有任何杀人动机;目前,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我杀人,也提不出作案工具,希望法庭判我无罪当庭释放。”
专家意见
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2002年1月8日,陈剑玉的一审辩护律师陈志铭收到判决书后发现,其在开庭时所举出的陈剑玉3岁女儿的询问笔录被法官拒绝陈述,而在判决书中又列示出来。2002年2月10日,陈志铭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判决有错误,需要更换。”随后,陈志铭到法院换回了一份标有“丙8,换”(丙8是陈剑玉的监号)的判决书。第二份判决书已将陈剑玉女儿的询问笔录删除。
厦门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其证言也不能被判决所采信,只能印证其他证据,但在判决书中绝对不能体现出来。所以将第一份判决书换回。
厦门中院的这一说法却遭到有关律师的质疑。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涂志认为,如果仅仅是一个或一处笔误,法院这样更换判决书似乎也无可非议。但在本案中,被换去的一份判决书中被删除的一部分,恰恰是能证明被告人陈剑玉无罪的证据之一。
福建省金磊律师事务所的兰子禄律师认为,陈剑玉涉嫌杀妻案,历时5年而悬而未决,无论是从我国司法制度上,还是在办案的程序上、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确应该引起深思。
兰律师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该案被告陈剑玉于200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到现在仍关在看守所已接近5年,而该案的结局还有待厦门中院的进一步判决。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