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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指点婚姻家庭迷津 财产问题是咨询热点
青岛新闻网  2005-09-11 17:57:12 大众网
 

  9月11日综合消息 “执子之手,与子携老”是每个人的愿望,也是每个家庭的愿望。谁不希望有片宁静的港湾可以小憩?谁不希望黑夜中有盏灯在等自己回家?选择适合的婚姻,并守望到底,是每个恪守传统的中国人的心愿。昨日,由烟台市律师协会和本报联手举办的“婚姻家庭问题专家会诊”专场如约开张,一上午,希望追求
婚姻幸福和维护个人权利的市民将自己的疑惑和不解一股脑儿地“倒”给专家们。两个多小时内数十个咨询电话中,财产问题占了80%以上。

  8:50,“婚姻家庭”专家团的专家们各就各位。参加昨天婚姻家庭问题会诊的专家有———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谭焕贵;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学信;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成晓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高月明;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高级律师范李瑛。大家还没坐稳,范李瑛副教授面前的电话就响了起来。开发区一位读者首先打进电话,咨询住房的产权问题,范教授仔细地询问了该读者的详细情况,并给予答复。范教授刚将电话放下,铃声紧接着再次响起来。

  整整一上午,电话不停地接进来。有的读者一打进电话就埋怨———是不是电话有问题?打了半天才打进来。专家们不恼不火,耐心解释,直到读者得到满意答复后才挂掉电话。11点10分,专家团已经口干舌燥,而且还有部分案例需要大家一起研究才能确定如何答复,“冰哥”只好“狠心”地将电话线切断。

  在此,“冰哥法律工作室”向没有打进电话的读者表示歉意。另外,也请您不要着急,虽然我们这次的会诊结束了,但我们法律工作室仍继续为您服务。如果您有法律疑问,可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拨打我们的法律热线咨询,相信您能得到满意答复。

  现将昨天部分读者有代表性的咨询分类整理,以飨有这方面困惑的读者。

  婚前财产

  于女士:婚前我和男友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请问,我的出资通过什么方式确认?

  范李瑛副教授:有3种方式可以确认。一是男方向你出具证明,证明以男方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但你的出资数额为多少元;二是双方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约定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三是男方给你打借条,确定借款数额。

  刘女士: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需要经过多少年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专家团: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管过多少年都是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程序

  曲先生:我和妻子想提起离婚,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渠道,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专家团: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去婚姻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到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我和丈夫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现在我们已经分居3年。请问,我们的离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专家团: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后,必须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否则,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王女士和丈夫应该到政府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才算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王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共同债务

  鹿先生:我朋友离婚前,不知道她丈夫曾借别人钱。离婚时,双方约定,以各自名义欠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我朋友和他前夫共同承担偿还债务,我朋友有偿还义务吗?

  专家团:有。你朋友和前夫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双方有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债务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形成的,债权人又不知道该债务是个人债务的,应该视为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共同偿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双方离婚时应该是该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向债权人承担了偿还责任,可向另一方追偿。

  损害赔偿

  李女士:我丈夫与他人在外租房共同居住一个月,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丈夫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有两个前提:首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次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有同居关系。如果李女士不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如果李女士不能证明丈夫与他人有同居关系,法院亦不会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只有通奸关系没有同居关系的,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

  冯女士:夫妻离婚后,工资是否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团:夫妻离婚后的工资收入,个人归个人,不是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王女士:我和丈夫的离婚纠纷正在一审诉讼中,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专家团”:

  (1)我们有两处房屋,因为对房屋的价值有争议,法院正在委托评估,但男方不认可评估结果并请求竞价。我不同意竞价,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专家团:竞价确定价格应该是双方认可的价格确定方式。如果一方不同意,但双方又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以此作为房屋的价值标准,不能再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价格。

  (2)我们的两处房屋应该如何分配?

  专家团:首先由双方协商房屋归属。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确定哪一处房屋归女方所有。如果法院判决归女方所有的房屋价值高于男方所有的房屋,高于的价值由女方补偿给对方。

  (3)丈夫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与实际收入不符,我该怎么办?

  专家团:王女士要举证证明男方的实际收入高于工资证明。如果王女士没有能力获取所需的证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子女问题

  曲女士:我和前夫离婚了,但他每月只给子女很少一部分生活费。请问,法律上有没有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规定?

  专家团:有,一般以每月固定收入的20%———30%为标准。

  权女士:我和丈夫都是带儿女再婚。请问,丈夫的财产我的子女是否有权利继承?我的财产呢?

  专家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否则,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赵立群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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