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外贸服装厂实行计件工资,劳动定额内计件单位为3元,完成一件产品可以得3元工资。最近,该厂因赶一批出口业务,经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在周日加班,并告知全体职工,加班工资统一定为每加一天班,支付50元加班工资。职工小王为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询问,这种计算加班费的办法对头吗?
 
; 经过调查了解,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这种计算加班费的办法不对。《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数,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应该以3元乘以200%作为加班计件单价(6元),再以加班计件单价6元乘以产品件数即劳动者加班的工资。通讯员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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