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9月9日讯(通讯员 袁丽秋 吴雷 记者
姜淑芹)不少消费者在跟一些垄断行业打交道时都受过“霸王条款”的气,青岛市在全省率先对不平等合同条款进行管理,10月1日起,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通信服务、旅游、运输、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等九种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要先通过工
商部门审查,严防其中的“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
据青岛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水、电、电话账单上的“缴款须知”,购房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都是合同格式条款,其中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针对消费者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又被称为“霸王条款”。近年来,不少垄断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霸王合同限定当事人权利,加重当事人义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仅2003年以来,青岛市区两级工商部门受理合同纠纷案件2万余件,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3.1万余件,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的占四成之多,尤其是房地产、汽车销售、通信、保险等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投诉量居高不下,对供热、供电、供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青岛市规定,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提供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工作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格式条款不得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应负的责任,不得加重对方违约、风险责任,也不得排除对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等权利。
根据规定,10月1日起,列入审查范围的九类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主动申请工商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准予提供方加注“红盾”标记,并将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的有关情况免费向社会予以公示。工商部门发现格式合同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提供方对修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不按规定接受审查,加注标记;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的,工商部门将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