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据《大众日报》报道,因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李某在帮人取水过程中落井身亡,由于责任人不愿赔偿,引发了4年诉讼3次审理。9月5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淄博淄川区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终获改判,受害人家属获赔13万元。
2001年6月6日,淄博淄川区松
龄路街道办事处城张村村民司某到自家葡萄园浇水,需将水泵放到机井里,便找来合伙用水泵的杨某,但两人力量还是不够。正在附近菜地的村民李某主动过来帮忙。司、杨二人在井两侧拴绳子,李某站在盖井口的一块水泥板上,因水泥板突然断裂,致使李某掉入井中溺水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死亡属意外事件,其家属与司某协商经济赔偿未果,遂将机井所有者村委会和受益人司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和司某各支付原告6.5万元。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每月只有几十元生活费的司某无法负担6.5万元的赔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淄川区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村委会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司某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司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此案经再审后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司某给予受害人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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