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富彬 张子扬 报道
大众网淄博讯 因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李某在帮人取水过程中落井身亡,由于责任人不愿赔偿,引发了4年诉讼。9月5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淄川区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终获改判,受害人家属获赔13万元。
2001年6月6日,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城张村村民司某到
自家葡萄园浇水,需将水泵放到机井里,便找来合伙用水泵的杨某,但两人力量还是不够。正在附近菜地的村民李某主动过来帮忙。司、杨二人在井两侧拴绳子,李某站在盖井口的一块水泥板上,因水泥板突然断裂,致使李某掉入井中溺水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死亡属意外事件,其家属与司某协商经济赔偿未果,遂将机井所有者村委会和受益人司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村委会和司某分别承担40%的责任,各支付原告6.5万元。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每月只有几十元生活费的司某无法负担6.5万元的赔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淄川区检察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机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城张村村委会,该井是用来满足村民浇地使用的公共设施,村委会负有对该机井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维护、修缮的义务。井口未采取封闭、加固、警示等安全措施,搁置在井口上的水泥板因年久失修断裂致李某死亡,村委会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李某为义务帮工人员,李某和司某都不能预见到取水时脚下的水泥板会发生断裂、脱落,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受益人司某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此,向上级检察机关建议提请抗诉。
此案经再审后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决司某给予受害人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1万元。村委会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12万元。这起因好心助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历经4年诉讼3次审理,终于有了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