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转载《广州日报》报道,因征婚被骗钱财,女“海归”饮恨跳楼,父母一怒之下状告婚介所,认为婚介所未履行核查对方身份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婚介所并无核实征婚者身份的责任,无须赔偿。
2001年,赵女士在美国西雅图大学完成金融学部分硕士课程后回国。同年2月
19日,她在珠海某婚姻介绍所征婚,特别要求男方须“为人忠实可靠,有一定经济实力”。
2004年10月9日,婚介所发现一个自称“肖文”的男子比较符合赵女士的要求,便撮合两人见面。12天后,赵女士打电话给婚介所,说她对“肖文”非常满意,已准备结婚。11月4日,“肖文”称自己目前在做药材生意,急需20多万元运转资金,并向赵女士借钱。赵女士将自己所有的存款,以及父母积攒的养老金,共计21.6万元,从银行取出后,全部交给“肖文”。
得手后的“肖文”很快找借口离开了赵女士。赵女士发现受骗后立即报案,但骗子已经逃遁,经查,其身份证是伪造的。今年1月20日,赵女士跳楼身亡。
赵女士的父亲已年逾七旬,母亲也已67岁。二老本来准备移民海外,痛失爱女后,赵女士父母悲愤不已。于是,他们便将该家婚介所告上法庭,认为该婚介所没有认真核查“肖文”的真实来历,要求婚介所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74662元。
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尽到了婚姻介绍的审查义务,没有重大过失和侵权行为,“原告对其女儿自杀负有责任,原告女儿是成年人,对于自己的婚姻应该审慎。”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婚介所对登记征婚的人员,负有表面审查的责任。但核实其身份真假则超出其审查能力的限度。赵女士之死,与婚介所未核实“肖文”身份真假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王锋 黄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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