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人将灵堂搭在了飞马集团医院内
被撕碎的病历
核心提示: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不惜采取跳搂、自杀、报复等过激的维权方式。但是,这些过激维权者,往往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伤害到了别人的权利。昨天,郑州市又发生了一起过激维权行为,再一次把过激维权带来的问题推到公众面前。
新案例:把灵堂设到医院
9月2日,一位50岁的先生在郑州市飞马集团职工医院治病时,突然死在了病床上。他的一些亲人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就向医生询问死因,并索要死者用过的针剂瓶和病历。更令死者亲人伤心的是,死者的部分病历已经被撕毁,他们只从主治大夫手中抢回病历碎片,该医院院长认同了这一说法。昨天上午,死者亲人不满医院的行为,在医院设立了灵堂,一些路过的行人说,死者亲人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过激的维权行为却令人不敢恭维。有些法律专家甚至提醒说,如果过激维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在维权过程中一般都是弱势群体对抗强势群体,伴随着辛酸、无奈和不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越来越多,方式各不相同。
老套路:“过激维权”方式繁多
“过激维权”, 除了上述方式外,还有以下诸种:
1.跳楼式:近几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建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屡发生,一些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纷纷上演跳楼秀和跳塔秀等“过激维权”行为,每发生此类事件,当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都要出动大量人员营救,这些方式不但威胁到民工的生命安全,也影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2.堵门围攻式:这种方式不断见诸报端,事例不胜枚举。
3.同归于尽式:据报道,一位60多岁的残疾老人曾怀揣“炸药包”讨债,被警方狙击手击毙,虽事后证明他怀揣的并不是真正的炸药包,但是讨债者为他的过激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4.行凶报复式:据媒体报道,一位村民为了报复村干部侵占宅基地,将村干部杀死,类似的这种报复式“过激维权”也时常见诸报端。
5.乞怜鼓动众怒式: 一些人利用自身的权限或身份,请求路人或媒体,并鼓动迷惑不明真相之人,引起政府部门注意,向对方施加压力,甚至不惜中伤别人。
除了以上几种方式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方式,“过激维权”的方式繁多,不一而足。
专家解析“过激维权”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孟国涛律师说,所谓“过激维权”,是指一些群众、消费者特别是弱势人群,倾向于通过某种过激行为向侵权者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得到舆论与高层的关注,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行为。
孟律师说,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之所以发展到“过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的代价太小,即便维权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侵权者们也不会因此承担更大的侵权代价。
其二: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可以要求公民放弃部分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必须给予公民合理和公正的补偿——其中反映的是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但在现实中,一些侵权者并没有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这样的侵害就成为“过分”的侵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侵权的代价太小,侵权者可能会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面对越来越“过分”的侵害,维权者只能为维护权益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此导致恶性循环。
河南政法学院教授肖遂康在接受采访时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过激的维权方式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履约方式和成本的问题。社会上的经济主体为了相互保证履行契约,契约的第一种方式是“各自实施”,都自觉地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社会生活中契约不被履行的情况大量存在,维权行为一般是弱势一方面对强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肖教授说,第二种方式是“第三方实施”,即由政府、法院等第三方监督契约的履行,并负责对毁约者进行惩罚,“第三方实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肖教授认为,最后一种方式是“相互实施”,即契约双方为使对方能够履约,依靠的是对方如果毁约,另一方将能有效地对对方实施惩罚。很多人都承认现在人与人之间缺乏诚信,这是毁约行为频频发生的背景。但是即使对方赖账,人们还是可以借助“第三方实施”来保证契约的履行。
肖教授还解释说,目前的现实是,弱势群体要想借助政府、法院的力量讨回公道异常艰难。弱势群体要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除了费用上的障碍,还要面对许多看不见的“门槛”。过激的维权行为频频发生,是因为弱势群体不能通过制度上的“第三方实施”来保证契约的履行,在“各自实施”和“第三方实施”这两种契约履行方式都无效或不具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对走投无路的弱势群体来说,为对违约者实施惩罚,就采取了过激行为。
郑州市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回新生律师说,维权的方式非常明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过激或不当行为去维权没有规定,有了纠纷既要找有关部门解决,也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之所以会出现过激维权主要是我国的维权成本太高,维权人不通过正常程序维权有时也是无奈之举,而有些讨薪人用不当手段讨薪屡屡成功,正表现为社会的法制程度亟待提高。
律师献策:应疏导解决
郑州市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回新生律师说,过度维权方式,与现在国家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背道而驰,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有一定不良影响。事实证明,维权者不是天生的“刁民”,只要引导得法,协调得当,很多过激维权行为是完全可以得到妥善处理的。
回新生律师认为,制约“过激维权”应有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维权者为维权行为付出的代价越大,侵权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这样,巨大的侵权代价会迫使侵权者放弃“过分”的侵害行为,而公民的“过激维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减少。另外,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维权者在维权时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
律师提醒:郑州市春秋律师事务所的回新生律师说,如果公民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不但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轻者扰乱社会治安,重则触犯刑律,回新生律师举例说,每次发生跳楼讨薪,公安、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都要出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抢救,而这些人往往不是真的在跳楼,而是用这种方式引起公众的注意,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而且,如果跳楼者不小心摔下来,也会威胁到自身安全。
责任编辑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