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在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这是仲裁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标志着该仲裁案件的终结。由于《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仲裁庭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
件,将及时作出裁决。独任庭依据独任仲裁员的意见制作裁决书。合议庭其裁决书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将如实记入笔录。也就是说,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三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应当依照此意见制作裁决书。而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三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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