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警示录⑤青岛晚报、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办 【事故回放】今年3月3日16时20分许,侯某驾驶鲁U96796号“申沃”牌大客车沿三○八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元实业公司门前时,适有尹某驾驶鲁YT0678号(经查,此号牌系挪用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三○八国道至此,侯某所
驾鲁U96796号“申沃”牌大客车右前角与尹某所驾鲁YT0678号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前部相接触,致两车受损,尹某当场被撞飞,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民警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得如下证据:侯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没有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尹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违反交通信号。 【警官点评】尹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 虽然尹某违法驾驶在先,导致侯某追尾,但侯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所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侯某与尹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曹为鹏管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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