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上午,在齐东路摆摊买菜的李先生像往常一样用白色或红色的一次性塑料袋为顾客装菜打包,并顺手把一个装着烂元葱的塑料袋扔到路边的垃圾堆上。不过,他不知道的是:如果在明年1月30日之后,再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卖菜的话,他将被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而他还将因随手向路边扔一次性塑
料袋被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昨日从市经贸委获悉,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装袋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塑料袋,并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30日起,将对生产、销售、使用这些物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处以“重罚”。《通告》要求,自即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前,全市各餐饮、住宿企业和农贸市场要自查自纠,不再生产销售或使用上述物品,完成替用品过渡。逾期仍生产一次性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在本市销售或者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包装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刘延青王磊江)
乱扔一次性餐具最高罚200元
依照规定,自2006年1月30日起,对在公共场所乱丢塑料包装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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