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9月4日讯(通讯员董振霞记者王恒)所有的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在市建委备案,否则将被视为不守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这是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淄博市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从9月1日开始,所有的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到淄博市房地
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新规定明确,所有进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地企业必须遵守淄博市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符合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其驻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项目开发管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外地进淄开发企业进入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意见有效期为1年,企业在所在地资质年检后,应当将资质年检情况告知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时,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淄博市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表;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进淄管理人员材料(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均提供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信用档案打印稿(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和所在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单位公章、齐缝章)。
经登记的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被降级达不到进淄博市开发资质等级要求或注销资质的,不再允许其在该市承担新的开发经营项目,凡是未经登记和经登记达不到进淄开发要求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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