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都明确表示,所谓“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的说法不实,目前人大和最高法并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 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眼中,非暴力罪行死刑存废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杀不杀”贪官的问题。虽然法
律早有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就可判处死刑。但近几年来,一方面,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官员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等均未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学界关于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声音日益响亮。这让公众起了疑心,以为贪污腐败不再是掉脑袋的“死罪”,结果激起民愤,以至最高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得不出面澄清事实,表明态度。 公众力挺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直接体现出老百姓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官员的切齿痛恨,更反映出现有惩治腐败政策的震慑力,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切惩治政策的震慑力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惩罚的必然性,即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相应的高代价的惩罚,任何罪行必然会受到正义的审判;第二是惩罚的快速性,即惩罚会紧随违法犯罪行为而至,正义的裁判总能及时降临;第三是惩罚的严厉性,即惩罚会给违法犯罪者带来远远大于其犯罪行为收益的成本和代价。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惩治政策的实际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其实,在一个有效的惩治政策中,惩罚的必然性、快速性、严厉性缺一不可。光“杀”贪官是远远不够的,明初对贪官采取“剥皮”的残酷惩治政策,照样阻挡不住百官共腐之乱。因此,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最要紧的问题不在是否杀贪官,而应当是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填补惩治政策中存在的漏洞。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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