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为改革创新立法界定“改革”“创新”范围明确鼓励惩罚措施 晚报讯 据人民日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为从法律上对深圳改革创新工作予以规范、促进和保障,《深圳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近日正式发放到深圳市各机关单位。 该《条例
》将“改革”界定为体制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改革四个方面;将“创新”分为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四个方面。《条例》规定,对为改革和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那些不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甚至故意阻挠等六种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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