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称———转移受贿资金应列洗钱罪 综合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4日发布的信息称,《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我国将有步骤地将反洗钱监管领域扩大到证券、保险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将尽快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在9月2日举行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现行《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的规定存在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规定过于严格等问题。 记者查阅《刑法》获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指出:掩护投机性资本出入境的行为应该列入洗钱罪,因为这些资本会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此外,与金融诈骗、挪用公款和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相关的资金转移行为也应属洗钱罪。 对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明知”经手的钱是毒品等四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赵锡军认为,该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拿出证据,这给公诉增加了困难。同时,很多处于洗钱中间环节的人,可能并不知道钱的来路和用途,但确实协助了洗钱,因此存在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覆盖到这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