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据《济南时报》报道,商河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被告人“零口供”案件,尽管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至开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最终难逃法律的追究———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是商河县某村村民,2003年9月份,他多次伙同本
村柏某、白某等人驾驶白色金杯大面包车,携带断线钳、瓶装啤酒窜至商河县郑路镇、岳桥乡、惠民县皂户李乡等地,爬墙进入村民家中盗牛。当被村民发现时,李某等人就向村民门口投砖头、啤酒瓶,并以“出来砸死你”相威胁,将村民家中的耕牛抢走。抢劫耕牛共计3头,总价值6800元。此外,2003年6月、2004年2月份,李某同米某、杨某、刘某等人窜至商河县、淄博市等地盗窃机动车两辆,总价值49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自侦查阶段至开庭一直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但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证实李某的犯罪事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