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和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
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八类人不得成为直销员。 条例还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其中之一是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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