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给还未成年的女儿留下一套房。此房由母亲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母亲又将此事委托给同居男友。同居男友将此房低价卖出,买房人在此房内一住就是四年…… 父亲去世留下房 母亲同居男友卖出去
出场人物
 
;小青:原告老李:小青的父亲 王芳:小青的母亲,已与老李离婚。
郑某:王芳的同居男友。老孙:被告,买房人。
故事回放:小青15岁时,父母离婚,小青由父亲老李抚养。老李曾承租一套公房,后此房由A公司拆迁,A公司与老李签下协议,约定将为老李父女安置一处套二房,一年后回迁。
天有不测风云,半年后,老李突然死亡。因小青未成年,经过公证,小青由母亲王芳抚养,套二房也由王芳负责购买。王芳有一同居男友郑某,她委托郑某去办理银行贷款,同时将房子的相关手续交给了他。
郑某对外称,房子是王芳的,并且以王芳丈夫的名义通过某中介将房子卖给了老孙。卖房协议上约定,老孙一次交付5万元房款,郑某负责将A公司出具的办理房屋产权的证明交给老孙,并办理过户手续。
买房过程中,老孙从未问过王芳何时与郑某结婚,更不知道老李还有个女儿小青。在A公司为王芳出具的办理公积金贷款证明上,原只有王芳一人的名字,后涂改为“老孙”、“王芳”两人的名字。
老孙很快就搬进了套二房内居住,一住就是四年。在这期间,王芳几次要求老孙搬出,可在老孙看来,此房是自己合法购买的,拒不搬出。于是,小青起诉至法院,将老孙和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此房。
法院认为,A公司在工作中未谨慎审查,此房的真正权利人应是小青。而郑某的卖房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他与老孙之间的买卖房屋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判决,老孙应从此房中搬出;A公司应协助小青入住此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老孙赔偿小青四年的房租损失。
(分析)老孙并不是从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购得的此房,而是通过王芳的男友手中购得。郑某对此房没有任何权利,他无权处分此房。
老孙在购房时,明知此房是安置给老李的,而老李已去世,他应该查明该房现在的真正主人是谁。在法庭上,老孙承认听郑某说起过王芳已与老李离婚,既然已离婚,那么王芳必定对此房没有继承权。就算是王芳与郑某真的结婚,郑某也无权处理此房。
综上,老孙的购房行为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