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小吴的父亲老吴在本市A小区内购得一套房屋,1999年,老吴去世。 老吴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小吴的母亲一直居住在这里。 从1997年起,A小区一直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而小吴母亲从未交过物业费,至今已达8年之久。今年6月,物业公司将小吴告上法院,要求小吴支付物业费。 小吴称: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居住人都不是我,物业公司起诉我是错误的。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有义务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小吴不是此套住房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实际居住人,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据此驳回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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