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家水龙头接在公用供水管道上,把公用暖气片和热水器连起来,诸如此类的家庭“节能”方式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临沂市七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告,明确了定罪量刑的依据及数额标准,为这种行为戴上了“金箍”。
8月3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人民检
察院、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用供水、供热、供气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后,未经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用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私改管道盗用的;私自拆除、改装、损坏和开启法定或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装置封铅盗水、盗热、盗气的;改装、损坏、倒装计量装置或私自停止供热计量表电源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盗取自来水的;绕越城市公用供水、供热、供气计量装置盗取自来水和供热管网热水、蒸汽以及管道燃气的;擅自将自建供水、供热设施和管网系统与城市公用供水、供热管网系统连接的;未经城市公用供水企业同意,非火警需要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均属于盗用范围。
通知要求,自8月30日起,30日内,凡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公用供水、供热、供气企业缴纳欠缴费用。对故意隐瞒真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次通告还对盗用量、盗用时间、盗用金额等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定,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记者了解到,现在盗用城市公共用水是难点中的难点。据临沂市自来水公司的崔经理介绍,市内公司和住户普遍存在着修改水表、改装用水管道绕过水表等行为,但盗用行为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公司与用户产生纠纷后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这次临沂市借鉴天津、成都等城市的经验,几个部门联合执法,明确公共资源公司、建设局、公检法部门各自的权力权限,让欠缴、漏缴费用者难再“花公家的钱节自家能”。 (刘国林田慧张永飚赵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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