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蹊跷的案件,一名公司员工状告公司只支付一半的薪水,公司则坚持已全额结清。法院审理后发现,原来是员工为了逃税,要求公司将另一半工资以“报销”的形式支付给自己。法官表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这家公司和这名员工的举动太不应该。
2003
年9月,陈先生作为人才引进到了上海某制药设备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经理要职。合同中,双方明确陈先生的月工资不低于1万元,由公司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按照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1万元的月薪所需缴纳的税额是笔不小的数目,于是,陈先生向公司提出,是否1万元中的部分工资可以以津贴、补助形式发放,以适当减少自己应缴的税额。公司方面欣然接受了这个变通办法。于是,陈先生的工资单变成了8000元,另外的钱则以各种费用的报销单冲抵。或许是仍然觉得税额过高,2004年1月开始,陈先生的工资单又变成了5000元。
相安无事过了将近一年,双方渐生矛盾。到了2004年8月,陈先生打电话给公司,称家中有事,要求辞职。此后陈先生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继而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付清尚欠的工资5万余元及赔偿金等。
庭审中,陈先生以自己每月的工资单作为证据,痛陈公司克扣自己工资的行为,并将自己的最终离职归咎为因为薪水问题与公司发生争执。公司方则提供了陈先生每月数额固定的报销单、工资单等,欲证实陈先生的1万元工资实际已通过工资和报销两种方式足额发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司提供的陈先生的费用报销单据来看,有的发票的总金额大于实际报销金额,还有些票据记载的日期甚至是在陈先生到公司工作之前,这显然与常理有悖,陈先生难以自圆其说。而公司方面每月固定给予陈先生报销5000元的整数额,与其关于已足额付薪的抗辩恰好吻合,表明双方间确曾约定以报销形式发放了陈先生一部分的工资。最后,法院因此作出了对陈先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陈先生不服上诉,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看似简单的一桩劳动争议纠纷,折射出的是某些企业和员工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的缺失。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偏偏有陈先生这样的高收入者要想方设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公司竟然还为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受到批评。如果公司一开始就能严格遵纪守法,又怎么会惹来如此讼累?(完)
新华网上海频道杨金志、卫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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