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从市残联获悉,我市修订了《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大幅提高了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标准。 根据规定,超比例新安置1名二至三级肢体残疾人或听力言语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5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三
至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或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10000元。单位与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多次介绍难以实现就业的36岁以上的残疾人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闵妤宋波)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一次性奖励: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就业比例,又新安置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内无解除劳动合同现象;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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