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政府日前发布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体系、服务行为、各部门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社会急救医疗是指突发
事件发生时,对急、危、重伤病员的紧急救护,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市卫生局副局长鲍国春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我市院前急救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急救网络。但是,社会急救工作在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管理需要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在这一背景下,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网络单位的职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明确急救网络及职责
《规定》首次明确了我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体系。
其中指出,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一)市急救中心、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二)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诊科;(三)急救点。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其辖区设立二级急救调度指挥机构,承担其辖区日常社会急救调度指挥任务,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急救分中心、急救点应当按照全市社会急救资源规划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急救点可以根据急救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设立。
《规定》还明确了各急救医疗网络单位的职责。
加强急救医疗管理
《规定》指出,“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
从事社会急救工作的急诊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备护士资格并具备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应保证值班救护车正常运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钟内出车。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不得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扰乱对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运送工作。
社会协力办急救
《规定》指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年增长。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城市“三无”人员的急救医疗管理。其中指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规定》提出了通信、公安等部门在社会急救医疗中的责任。并指出,交通场站、游泳场馆、旅游景点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单位不遵守职责、不服从统一指挥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法律责任。(本报记者王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