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于今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人,将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 据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为: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五是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办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由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登记确定:对经市安全生产专家组鉴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其他举报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张玉曲绵献纪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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