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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坦陈自己的意见。李学亮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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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青岛首开立法听证会15位听证陈述人就《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各抒己见
本报讯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昨天上午在八大关小礼堂举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自1986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是我市在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于1998年12月25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初审之后,常委会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同时,将修订草案在《青岛早报》、青岛新闻网和青岛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公开性,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对修订草案中社会比较关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阐述和论证。举办立法听证会的消息一经公布,在10天的时间里就有118名市民报名参加陈述和旁听。根据报名人员所持观点、行业特点等,本次听证会遴选了15名听证陈述人,其中包括普通业主、物业公司代表、高校教师、律师等。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来自不同层面的听证陈述人就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4项听证内容各抒己见。这4项听证内容分别是:关于业主投票权的问题,关于停车场(库)、会所、网球场等场所的使用和收益问题,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问题,关于如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这4项内容都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友新、张先平出席了听证会。张先平在听证会上说,人民群众不应该只是法律、法规的被动接受者,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多年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人民群众当中蕴藏着丰富的立法资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使人民群众关注立法工作,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真正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决策机制,才能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才能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立法听证会是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倾听民声、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的又一次尝试,是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实现交流互动的又一个平台,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报记者姜慧丽)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