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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对拆迁货币补偿采取了随行就市的办法,明显具有了灵活性。臧磊摄 |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昨获通过,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晚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天上午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对“补偿”这一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与原规定的固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相比,新条例在补偿价格方面开始“随行就市”。
补偿方式有两种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实行就地房屋补偿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补偿房屋要求,拆迁人应当实行就地房屋补偿。(本报记者)
房屋补偿
就地补偿:增加改善面积10平方米
《条例》规定:(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第(四)项的规定。
异地补偿:双方互相结算差价
关于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货币补偿
按商品房价结算
不低于同期经济房平均售价
《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
市场评估确定价格
至少两月公布一次价格
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究竟如何确定,新条例也做了明示。条例规定: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统计部门应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其他相关内容
拆迁公示要全面
新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了多方位保护,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在拟拆迁区域,公示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不得暴力胁迫
拆迁期间,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影响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搬迁。
“冻结期”最长一年
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列入计划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拟于明年起执行
据了解,《条例》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