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正在逐渐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社会资本,实行特许经营。日前,市政府正式公布《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
安全,确保改革后的公用行业服务不走样,价格不失控。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要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该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特许经营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规定指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及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确定。项目确定后,市市政公用部门拟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然后按照批准的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采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确定后,由市市政公用部门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为防止特许经营中的企业垄断行为,该规定明确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并及时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本报记者霍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