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崔景艳女士: 您自2005年6月9日起不到公司上班,至今已超过两个月。因此,根据您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第八条和第十条的约定,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决定解除和您所签定的《劳动合同》。 请您于登报之日起三日内来我公司办理离职手 续,如逾期不办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同时,公司将保留相关责任的追究权利。统杰法宝(青岛)超市有限公司2005年8月30日
崔景艳女士:
您自2005年6月9日起不到公司上班,至今已超过两个月。因此,根据您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第八条和第十条的约定,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决定解除和您所签定的《劳动合同》。
请您于登报之日起三日内来我公司办理离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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