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停在路边20分钟,返回时却发现车前盖被人用硬物胡乱画“圈”打“叉”。昨日上午,闫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1515投诉此事。市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认为,“收取停车费并开取发票,就有义务给车主看护车辆,保证安全。”
车前盖成“黑板”
&nbs
p;据闫先生讲,8月28日中午12时,他驾车到台东购物,并将车停至台东宾馆附近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泊车管理员收取闫先生1.5元停车费后,给他开具了“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0分钟后,闫先生拿着买回的牛奶返回车边,发现车“前脸”被人用石头一类的硬物乱“画”一气,大约三分之一的面积被划伤。
闫先生立刻找来泊车管理员,但对方称他们只负责提供停车泊位,不负责看护车辆。昨日下午,市泊车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青岛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路边的临时停车泊位只提供停车位置,不负责看护车辆安全。“哪有只管收费,不管车辆安全的。”闫先生昨日将此事投诉至12315。
泊车应尽看护义务
记者昨日就此事采访市工商局消保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闫先生在停车时按规定交费,并拿到对方开取的发票,就应该视为一种合同关系,泊车管理员应尽到为车主看护车辆的义务。“停车发票上也没有标明停车时间,车辆受损不承担责任。”消保处工作人员认为看车方应该赔偿闫先生损失。
您在停车中遇到什么麻烦,您对停车有什么建议,从今天起可拨打早报服务热线82881515发表您的看法。记者段海鹰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