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
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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