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等11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没想到当地接社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他们到“舒适酒店”的家庭旅游宾馆住宿后,却令他们饱受过夜之苦。
“舒适酒店”不舒适
魏先生等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飞抵张家界后住宿“舒适酒店”。
待到达张家界后,当地某地接旅行社将魏先生等带到一灯箱上书“舒适酒店”字样的家庭旅游宾馆。
游客们此时发现,该名为“舒适酒店”的酒店既无相关证照,还紧邻垃圾中转站,苍蝇乱飞,更可气的是该酒店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不到0.5米,卧室通气的惟一窗户正对着厨房排气扇,而厕所与隔壁厕所上方相通,无任何遮拦,成人既可随意窥探,也可随意穿过,根本谈不上“舒适”。
组团社很无奈
为此,旅客们强烈要求换房,但随团工作人员置之不理。不得已,在紧张与气愤中,众游客勉强度过了一晚。随后,游客们以当晚住宿根本谈不上“舒适”为由,要求旅行社当面致歉,并进行一定赔偿。
对此,此次行程的组团旅行社无奈表示,自身也是受害者,并表示要追究该地接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但当地地接旅行社却认为,魏先生等人的投宿酒店就是合同上所指定的“舒适酒店”,因该酒店有热水等设施,已达到了“舒适”的标准,至于相关证照则正在办理中。
模糊合同要不得
“舒适酒店”究竟如何界定?由于目前还无“舒适”这个规定,只有星级标准,双方所签合同中的“舒适”标准缺乏相关依据,因此很难判定;但从游客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据看,旅行社确实存在问题,按《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有关“退一赔一”的原则,组团社应该先退赔游客有关费用,然后向地接社追偿。
像这样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的孙鲁文律师在分析时认为,即便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般都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不论组团社和地接社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规避相关责任,这样的模糊条款只能是误人误己。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