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代表认为明确警察义务的同时也应立法保障其生命安全 设立袭警罪提法引争议 晚报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审议获得通过,记者就新法的部分条文采访了多位人大代表。有代表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
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但也有代表认为不宜设立。 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说,《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目前,国家法律虽规定了“妨碍公务罪”,但这个罪名“口袋太大”,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对警察的特殊性表现不够,对他们的人身保护也不够。因此,有必要设立“袭警罪”,而且应该专门立法保护警察的其他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朱永平却认为,设立“袭警罪”意味着对特定主体进行立法保护,如果是这样,那么是否也应该对法官、检察官等也立法设立“袭X罪”呢?他认为,这样做更易导致“滥权”,因此非但不应设立“袭警罪”,国家还应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进一步明确限制警察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