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陈乐宾
8月22日上午,杨海燕从青岛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一力律师手中接过判决书,感慨万千,喜极而泣,“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我想租个房子独自住,享受一下独立生活的感觉……”
一次无意间的过失伤害,花季少女中弹致残,高位截瘫;一条新的司法解释,受害女士重拾希望,
提起诉讼;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控辩双方据理力争,各执一词。多年旧案今朝再审,时隔24年,原告杨海燕女士胜诉获赔40余万。
沧海桑田,24前的花季少女如今已步入中年,多年的轮椅生活使她的脸上带有别样的成熟。当年的情景杨海燕还历历在目,今天,法院庄严的宣判最终给了她一个公平的结果。
镜头回放:花季少女刹那被毁
1981年1月27日,杨灵(17岁)趁家中无人拿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枪玩耍,误将子弹上膛,此时同学于青、杨海燕(均16岁)来送成绩单,杨灵把枪放在床头柜上,将于青、杨海燕领入家中。于青好奇拿枪在手,杨灵未加制止,于青误认枪内无弹触动扳机,枪走火,将杨海燕打伤,致其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粉碎骨折、脊髓贯通伤、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1981年9月19日,青岛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于青、杨灵过失伤害罪,免于刑事处分、各赔偿杨海燕5000元
(包括医疗费2000元)。双方均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2004年7月,杨海燕将于青及其父母、杨灵及其父母等六人诉至青岛市南区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今后10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有关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约96万。
2005年8月15日,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青、被告杨灵及其父赔偿杨海燕人民币40余万元,驳回杨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杨海燕认为,由于被告于青、杨灵的过失以及其父母的管教失误,加之杨灵的父亲未尽到对枪支的妥善保管义务,最终导致杨海燕本人被严重伤害造成高位截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从16岁开始就与伤痛和病床为伴,每天依靠大量的药物维持正常的生活,花样年华和美好生活自此终止,每日遭受肉体和精神的痛苦折磨,不仅丧失了继续求学、工作、恋爱、生子的权利,而且连自身的最低的生存需求都难以保障。受伤后杨海燕的生活完全由其父母和妹妹照顾,这种长达24年的对杨海燕的照顾,给杨海燕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难以承受的重大压力。杨海燕也为不能侍奉年迈的父母,长期处于无奈和愧疚之中,处于将来父母故去后无人照料的恐惧之中,甚至常常感到生不如死。“24年来,我的生活全部由父母与妹妹照顾。期间,六被告(杨某、于某及两人的父母)从未对我和我的父母履行探视抚慰和任何经济上的资助,致使我现在最低生活要求都难以保障!”“现在我的父母年事已高已经无力再对我进行日常照顾。”
新法条给了我新希望
杨海燕目前无业,现住在位于青岛市福山支路的家里,已入不惑之年的她看起来温文尔雅,躺在一张特制的病床上,床头放满了各类书籍。杨海燕每天都通过电话与法律界的人士讨论有关追加索赔事宜。
2004年5月,国家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杨海燕在网上看到了这一消息后,她开始给市人大信访办写信反映自己的情况。过了几天,一位姓高的主任给她回信,信中表示已将其信件转交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且审查完毕。杨海燕可以对该案作另行起诉,追加赔偿费,并表示要监督案情的整个过程。不久,杨海燕向青岛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该中心委派王一力律师和赵延绪律师代理了此案。诉状送到市南区法院后,该院很快受理了此案。
此次诉讼“合情合理”
代理此案的原告律师赵延绪认为,调查结果显示,杨海燕目前的精神状态很好,还需继续生存。先前的1万元赔偿金对于一个终生瘫在床上无法行动的杨海燕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其父母已年迈多病,无力再照顾她了。另外,从北京博爱医院了解到,根据杨海燕的现状,完全可以通过治疗使其康复到生活自理的程度,但是,杨的父母都因无钱而放弃了给女儿治疗的念头。所以,为了杨海燕的康复和减轻其家人的负担,依法追加赔偿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杨海燕今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不是对1981年判决的旧案重审,是一个新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12月29日答记者问中指出,“《解释》第32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20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明确了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性请求。
对于赔偿的金额,赵延绪律师认为,要求赔偿费用的计算是合理且较低的。是以2003年青岛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的,考虑的是维持杨海燕今后10年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赔偿费用。
“一事不再理”
庭上,被告于振兴(于青父)、被告修志香(于青母)未做答辩。被告杨灵、于青、杨汉黄(杨父)及刘玉和(杨母
)答辩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原告受伤赔偿应使用当时法律法规,《解释》无溯及力,本案不适用该解释。其次,本案已于1981年终审并发生法律效力,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答辩人已经充分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不应再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8月15日,这起饱含了杨海燕24个难忘春秋的案子终于宣判。据本案原告代理人青岛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王一力律师称,“这是目前青岛地区历时最长的旧案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