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吕女士介绍,他们居住的是一座高层楼,最近这两天她发现在电梯口多了一个用来发布广告的液晶显示屏。 这是谁安装的?吕女士找到业主委员会,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此事”。她又找到广告主,对方告诉她说和小区物业签定了合同,并支付了一些费用。“房子属于业主们自己的,购买房屋时公用面积也交
了钱,在公用部位做广告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归大家暂且不论,但是至少也应该抵除一部分物业费吧。”吕女士这样认为。 记者就此咨询了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新起草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特别强调,物业公司若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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