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沂8月27日讯
四个月前发生的蒙山大火的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大学生到蒙山百花峪风景区写生时造成重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8月15日,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判决已于8月25日生效,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4日,山东某艺术高校许某
等26名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到蒙山百花峪风景区写生。14时许,许某等22名同学到该风景区南顶子山游玩,在一土地庙处歇息时,许某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拿在手中开、关玩耍,不慎将杂草引燃。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导致过火速度加快,扑救困难,造成重大火灾。大火造成附近475亩山林过火,烧死、烧伤树木45125株,直接经济损失9810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严禁烟火的国家森林防护区内私带火种上山玩火,引起火灾,致使林区大面积失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鉴于许某系过失犯罪,无犯罪的主观恶性,实施犯罪行为后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并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遂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刘国林胡志英李长富)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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