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生活了4年多的男友,转眼却成了别人的新郎,面对一双年幼的儿女,年仅19岁的宿阳女孩于某欲哭无泪。日前,于某告诉记者,自己欲通过法律途径将“负心汉”告上法庭。
2000年,年仅19岁的宿阳女孩于某认识了当地男孩王兵(化名),并过上夫妻般的生活。期间,于某多次向男友提出结婚的要求,在于某
的坚持下,王某答应可以考虑,但于某必须先给王家生一个男孩。一听男友同意和自己结婚,天真的于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他的条件。2001年,于某生下了一名女孩,王兵仍然不死心,坚持要她为王家生个男孩。2004年,于某终于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母凭子贵,于某在生下儿子后,王兵对她更加好了,看着男友对自己疼爱有加,于某整天沉浸在幸福之中,她一直盼望着男友早日兑现当初的承诺,给自己一个名分。然而,事情并非如于某所愿,王某非但没有和于某了结婚,很快他就有了第二个女人。
2003年11月份的一天,王兵突然回家搬走了电视机和VCD,并向于某解释说单位要借用一下。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是于某也没说什么。这之后,于某就听到了一些“王兵外面有女人,并且快要结婚”的传言。2005年1月的一天,好几天未曾露面的王兵突然回来,告诉于某自己要结婚了,以后不能再来了。王兵的这番话犹如晴天霹雳,于某第二天就来到民政部门,发现王兵的确已经领了结婚证。残酷的现实让于某一下子瘫在了民政局的大门口。
“养活两个孩子需要很多钱,我现在没有工作,只能靠父母来养活”,于某告诉记者,自己考虑了很久,决定利用法律武器,将王兵告上法庭,让法律惩处这个“负心汉”。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告诉记者,于某和男友的关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于某可以就两个非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王兵与第二个女人的婚姻由于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至于王兵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情形,尚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本报记者 张易 实习生 闵从高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8日 第五版)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