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足球框倒下后,将一14岁的中学生砸死,学校该担多大责任?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上塘中学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8311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13116.6元。
今年1月7日下午,厦门市集美区上塘中学学生王某在足球场上玩耍时,助跑并反手抓握足球门框引体向上,致使
足球门框倒塌,铁框架将王某砸伤,造成特重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1月8日死亡。王某的父母在与上塘中学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上塘中学告上法庭,要求上塘中学支付死亡赔偿金1299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王某父母认为,上塘中学无论在使用或闲置该足球门框时均没有采取加固加牢措施,也没有悬挂“禁止攀爬”或“禁止拉扯”的警示标志,学校和老师也从未告知学生不能拉扯足球门框,否则会造成危险。平常同学都把足球门架当成单杠吊上放下,但学校都没有予以制止或警示。由于上塘中学对其体育设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足球门框架砸伤王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上塘中学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上塘中学认为,足球门不固定不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该足球门放置在操场已有很长时间,期间也有同学上上下下地吊玩,但均未发生事故,可见不固定与砸死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发生本案的事故,关键的原因是受害人王某不恰当地使用足球门的危险行为所致;足球门的不固定与受害人的危险动作相比较,本案受害人不规范使用球门是其致害的主要因素。因此,上塘中学只能负次要责任。
集美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足球框是上塘中学举办一次青年足球赛时留下的可移动的活动框架,上塘中学平时没有对门框进行加固或加一个警示标志告知危险;平时有学生把足球门框当做单杠吊玩。
法院认为,该足球门框是个可移动的门框,其本身的结构致使其存在因不当使用而倒塌的危险隐患,上塘中学对于存在隐患的足球门框应妥善保藏或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但上塘中学不仅没这么做,还放在操场任由学生玩,而且上塘中学的教学楼就在操场旁边,老师们完全可以看到学生平常把门框当单杠吊玩,却没有对这种危险行为加以制止。上塘中学对该足球门框负有在不比赛时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以及教育和提醒学生注意这方面的安全问题的义务,但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上塘中学应承担70%的责任。
集美法院同时认为,受害人王某自身的行为也是导致后果的原因之一。首先,移动足球门框的倒塌与受害人的动作过于猛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一个14岁的中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分辨能力,应该清楚其动作的危险性。所以受害人王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能苛求一个14岁的中学生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毕竟他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且该年龄段的男生特别好动,所以可适当减轻受害者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江俊涛
倪斌鹭 本网记者 郭宏鹏)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