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26日讯(记者 董震)省城市民许先生拥有的一套老房子将被拆迁,因为不满开发方提出的补偿金而向所在区域建管局提请裁决,建管局维持了原补偿方案。26日,许先生因为不满拆迁补偿裁决,将房屋所在区域的建管局告上法庭。许先生说:“没有了举证责任,个人打拆迁补偿官司轻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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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今年8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再受理。省高院一位法官就此向记者解释说,今后发生拆迁补偿纠纷时需要先向主管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再向法院状告裁决机关。这个司法解释更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过去那种由法院以一纸“先予执行”裁定、让拆迁方对被拆迁人房屋可先行拆毁再作判决的事情不会再发生了。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新司法解释重要的意义是将此类纠纷由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被拆迁的老百姓打官司其实是方便了,而且减轻了诉讼费及举证的负担,开发商等拆迁人以及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则加重了举证责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说:“这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果被拆迁的老百姓不服拆迁补偿,状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举证证明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就可能被判败诉。而以前,拆迁房屋到底值多少钱,则需要被拆迁的老百姓来举证证明。”
据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王敏介绍,这个司法解释是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拆迁纠纷的良好开端,今后,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律法规将会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规范。目前,最高法正在酝酿出台有关拆迁的一个系统的司法解释,目前草案已经被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三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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