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有关官员透露,我国政府首部特许经营行业的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望在年内颁布。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世界最大的便利店企业7-11近期可能获得商务部关于其在中国开展特许经营的批文,目前一切进展顺利。此前,7-11一直与商务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就特许经营的加盟形式、被特许经营
者的申请条件、加盟店数量、金额等问题与商务部门进行密切磋商。但由于涉及商业机密,且牌照尚未定论,商务部、7-11对记者表示不就单个企业的相关事情进行评述。
7-11北京分公司人士透露,北京7-11公司正在制定的加盟费等方面的内容,几次部长级会议也有讨论,目前这些都还处在前期筹划阶段。
被耽误的“7-11”
实际上,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两项相关的法规基础上,7-11已经具备了相关的所有条件:成立合资公司、2家直营店经营一年以上。按照外资连锁在中国发展特许加盟的程序,符合两项法规内容的外资企业,需要先在当地商务局进行增项申请,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获得批准后,再由工商局办理执照。
“目前,法规限制对于北京7-11已经不存在太多障碍,而它可能会更多考虑市场的成熟度。”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业务部的武主任告诉记者。
2004年7-11进入北京,目前只开了15家直营店。这个速度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据悉,一些意外因素使其在北京的拓展仍然出现了一些波动。
“去年的拓展计划做的非常郁闷,由于当时7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洗浴等四类经营活动的公司不许在住宅楼内经营。而7-11当时有不少店址都恰好选在这样的商住楼内,从而否掉了很多已经签约的7-11店址,所以公司就把一些原定计划往后推了半年。”7-11的员工告诉记者。
主要令7-11迟疑不决的,还是其在华的特许加盟仍桎梏于一纸条文。
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颁发的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废止了前面沿用的老制度,但据7-11北京公司的一位高层解释道:“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虽然取消了外资合营企业不能开展特许经营的条款,但仍有一条规定不明确,即‘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7-11所担忧的“另有规定”,其实是指2001年就进入国务院立法,至今迟迟尚未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有关特许经营的最权威的规章只有商务部于今年2月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对外资开展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定。
被称为“连锁经营教父”的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首先发难:“有些条款规定得太细,而有些关键性问题的处理予以回避,在特许经营的审批与备案、对外资连锁品牌的涉外支付等方面,《办法》目前都悬而未决。”他认为,政府把握的应是原则性的东西,但应相信市场而不是行政的力量,商务部依然将外商在华特许经营的审批权掌握在手中,暗含了中国政府在更长一段时间内在外资特许经营开放问题上的姿态。
商务部谨慎“松口”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现代流通处处长尹虹告诉记者,《条例》会更加完备,更体现了市场的主导作用而非政府意志。首先,新条例将在特许商业秘密上做出规定,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特许商业秘密,被特许人要承担保护特许人商业秘密的责任。第二,商务部现在正在对特许企业的备案制度进行修改,规定具体由个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拟订方案,由于备案制度主要为商务部能够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有效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因此不可省略。
尽管如此,由于早前舆论对零售业“外资超国民待遇”的质疑,政府对于外资特许经营业的开放仍旧保持了谨慎态度。此前围绕“信息披露”和“备案”两大焦点一直争论不休。了解《条例》意见稿内容的一位人士却向本报透露,即使是年内《条例》出台后,也许和以前还是大同小异。因为,预料新《条例》不会出台最低担保金,也难以确定企业信息公开的程度,而各行业标准也不尽相同。
顺水推舟搏市场
目前7-11高层迫切借《条例》之光,从商务部官员口中为外资零售开展特许经营讨个明确说法。伊藤洋华堂集团中国总代表土高昭彦说:“尽管公司在最初进入中国时并未考虑启动特许模式,但既然商务部已经松口,我们准备借助自己30多年的特许经营历史,在2005年获得新发展。我们的目标是布局中国5年要下500只‘蛋’。”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分析,既然政策已经放行,7-11即将开始铺天盖地的建店,未来的定位将以大规模建加盟店为主,同时会将部分直营店改造为加盟店,但也不排除保留少量直营店的可能。一旦采取特许经营,7-11就能向加盟业者收取租金、权利金和商标费等。
对于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加盟金额问题,7-11目前不肯透露。但据与7-11合作过的武汉大福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磊说:“在武汉,加盟商需要一次性交纳1万加盟费、1万保证金和2万设备押金,现在交一年加盟费送一年加盟费,进货等其他费用和总部平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