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付诸表决 明确性骚扰法律责任
委员还就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权利保障等提出建议
晚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8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
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有望在28日交付本次常委会表决。记者注意到,在一审稿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基础上,新增了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不少委员还就草案中性骚扰、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权利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草案加强可操作性
引人关注的是,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并且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南振中等多位委员认为,草案对于家庭暴力、性骚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些问题存在着举证难、起诉难的问题,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条款进行细化,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推强制生育险
关于生育期间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张肖等委员说,女同志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生育问题看作是用人单位的问题,也不能让女同志自己来承担,而应该让社会来分担。因此,草案对妇女在怀孕、哺乳期间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应有具体规定。
禁止部分性别鉴定
草案一审稿第24条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杜宜瑾委员认为,现在的男女比例失调非常严重,从根本上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因此,这部法律应该体现这一点,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关规定。
妇联有责保障妇女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依法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此前的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妇联作为人民团体,其职责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因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款的规定。张肖委员认为,目前政府在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方面比较分散,妇联恰恰弥补了这样的缺陷,如果把这一条去掉,会很大程度上削弱现在工作。